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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务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发布时间:2013-08-2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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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业务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 ||||
引用法律 | 法律条文 | 相应处罚 | 司法解释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七十一条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签证、签注、临时入境许可、停留居留证件,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严重”指: (一)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二)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此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伪造、变造、骗取、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人员骗取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行、接应便利等行为。“情节严重”指: (一)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或者二次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三)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此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或者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或者二次以上的; (二)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被处罚后一年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此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是指违反本法其他条款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者通过编造邀请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 | ||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指中国公民出境后通过换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或者逃避检查等方式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八十条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二)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三)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 (一)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八十条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 |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款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妨害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管理活动的行为。“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弄虚作假”指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向签发、管理机关骗取出境证件。 | ||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人国境、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而签署的一种许可证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人数众多”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 |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人我国国(边)境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 | 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 |||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 年度审核时不予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