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国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未在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迁移而未在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的,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不执行公安机关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住所的,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对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件,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原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台湾居民
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33条规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处100元罚款。
7、《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8、《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中国公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7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8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19条规定: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9、《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中介机构未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的,中介机构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的,或者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非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2、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18条规定:个人以出国劳务为名,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供本人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单位和个人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中,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