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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注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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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请注意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需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的;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不属于以下情形:

1、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免交此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公证书、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有效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五)探望兄弟姐妹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1年多次签注。

(六)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七)申请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

三、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3个月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1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六、办公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原政府第一办公区)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及各区市县出入境办证点

七、查询:

办证进度语音查询: 028-86407198

咨询电话:         028-8640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