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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澳地区逗留签注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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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逗留签注,请注意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通过由商务部指定的在蓉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含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三)不属于以下情形:

1、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三)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六)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的。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八)申请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

三、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六、办公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原政府第一办公区)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

七、查询:

办证进度语音查询: 028-86407198

咨询电话:         028-8640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