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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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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欢迎您来办理赴台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在蓉暂住的华侨、驻蓉部队现役军人和在蓉居住满一年的我省非成都户口居民(非按需申领地区居民除外)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下简称因私事前往台湾),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

(二)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在蓉暂住的华侨和在蓉工作的非本市人员,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

(三)不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本市居民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军人交验身份证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和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并提交复印件。非本市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蓉居住证原件和工作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

(五)前往台湾定居的,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探病的,须提交台湾亲属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的,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台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

(六)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其中应邀前往台湾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七)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含)的申请人因私事前往台湾,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但非成都户口居民因私赴台的均须本人亲自提交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

三、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证件加注 2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六、办公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原政府第一办公区)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

七、查询:

    办证进度语音查询: 028-86407198

    咨询电话:         028-8640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