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居留许可申请:1、寄养儿童 2、居留许可 3、持“L”、“F”申请居留许可 4、居留许可项目变更 5、“F”签证 6、“L”签证 7、团体签证分离
一、寄养儿童申请手续
(一)申请条件
外籍华人、华侨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寄养手续。
(二)申请材料
1、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申请人的近期半身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住宿在非涉外宾馆、公寓小区者,提交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6、父母的寄养委托书原件(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理由等);
7、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的定居证明复印件(须经我驻外使领官认证);
8、经公证的承担寄养责任人的保证书(应包括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
9、承担寄养责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二、居留许可申请
(一)申请程序
1、 申请居留许可的申请人,须持“Z”字、“X”字和“J-1”字签证入境;
2 、首次办理居留许可的申请人,须预先与出入境管理局业务科室联系,接受主管民警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指企业中任职人员和从事营业性演出人员);
3 、申请居留许可,可由本人办理或工作单位的外事联络员或者就读院校的外事主管人员代办。
(二)申请材料
1、 来华就业人员须提交:
(1)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住宿在非涉外宾馆、公寓小区和就读学校者,提交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18岁以上(含18岁)人员须提交卫生检疫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居留许可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须提交);
(6)文教专家还须提交学校的公函;
(7)在企业中就业任职者,还须提供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8)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供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验原件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9)《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注:以上人员的家属提交第二条中的(1)、(2)、(3)、(4)、(5)项和任职就业人员单位函件,任职就业人员的有效居留许可(验原件交复印件)。配偶还须提交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文化局附有演出人员基本情况的批件;
(2)第二条第1项中的(1)、(2)、(3)、(4)、(5)项。
3、 留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第二条第1项中的(1)、(2)、(3)、(4)、(5)项;
(2)录取通知书;
(3)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注:互免签证国家的外国人入境后,如需要停留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须办理居留手续(国家间有协议的除外)。
三、持“L”、“F”签证入境后申请居留许可
1 、持“L”、“F”签证入境,来华任职就业,申请办理居留许可(仅限于首席代表、代表、投资人、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住宿在非涉外宾馆、公寓小区和就读学校者,提交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18岁以上(含18岁)人员须提交卫生检疫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居留许可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须提交);
(6)在企业中就业任职者,提供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批准证书(验原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7)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交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验原件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注:以上人员的家属除(1)(2)(3)(4)(5)项还需提供任职就业人员单位函件,任职就业人员的有效居留许可(验原件交复印件)。配偶还须提交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 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文化局附有演出人员基本情况的批件;
(2)第一条第1款中的(1)、(2)、(3)、(4)、(5)项。
3、 持“L”、“F”签证入境,来华就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一条第1款中的(1)、(2)、(3)、(4)、(5)项;
(2)JW201或JW202表;
(3)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
(4)录取通知书。
四、居留许可项目变更
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就读院校、住址、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变更
1、 有效护照和有效居留许可;
2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 、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 与变更内容有关的相应证明:
(1)住宿地址变更的,提交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住宿在涉外宾馆、公寓小区和就读学校的除外);
(2)护照号码变更的,提交原护照;
(3)就业单位变更的,提交单位函件,已经变更过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批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就读院校变更的,提供录取通知书,新就读院校的公函;
(5)增加偕行人的,提交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须提交境外定居证明),新生儿还须提交出生证明。
(二)迁出本市:
1、 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
2、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 、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4 、原单位函件;
5、 新单位函件。
(三)迁入本市:
1、 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
2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 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4、 申请相应事由居留许可所须的材料(无需提供健康证明)。
五、“F”签证申请
1 、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
2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 、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
(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 、住宿在非涉外宾馆、公寓小区和就读学校者,提交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 、单位函件;
6、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7 、进行商务贸易活动的,还需提供贸易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8 、来津讲学的文教专家须提供教委的函件。
六、“L”签证申请
1 、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
2 、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 、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 、住宿在非涉外宾馆、公寓小区和就读学校者,提交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 、来溪探亲的外籍人员是被探望者的配偶、父母或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外籍配偶须提供结婚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且境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探亲的外籍人员与被探望者为其他亲属关系的,无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或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及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被探望人有接待单位的,须提交接待单位的公函;
(3)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及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被探望人有接待单位的,须提交接待单位的公函;
(4)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被探望人有接待单位的,须提交接待单位的公函;
(5)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6)探望常住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有效居留许可。被探望者有接待单位的,须提交所在单位的公函;
(7)探望留学人员,还须提交就读院校的公函,留学生照及有效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的复印件;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
6、 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L”签证,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
7、 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8 、就医人员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在亲友家中的,还需提供住宿登记证明;
9 、旅游人员,须提供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散客旅游者需提供每天100美金的支付能力证明:现金、旅行支票、当日
银行结算证明等)。
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团体签证分离申请
(1)被分离人员的护照和团体签证正本及复印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3)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第一次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须提交本人电子版照片,照片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或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证大厅采集。(电子版照片规格:淡蓝色或白色背景,头部宽度16-20mm,头部长度25-30mm,头顶发际距照片上边沿0.5mm-1.5mm,头像居中,扫描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人像下方位置约在锁骨结合处或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存为JPG文件,大小25-45K)。
(4)住宿在非涉外宾馆、公寓小区和就读学校者,提交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接待单位公函;
(6)提供与团签分离事由相关的证明。